鼓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数据跨境服务中心等,为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出境提供咨询等服务。 第十二条 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通过公开个人行使权利的受理人员及其联系方式,建立个人行使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权利的申请受理和处置机制。 &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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